序号 | 认定单位 | 认定文号 | 自然人姓名 | 个人身份证号 | 主要失信事实 | 行政处理、处罚或法院判决决定的主要内容 | 确认严重失信时间 | 公示截止时间 |
年月日 | 年月日 | |||||||
1 | 如皋市人民法院 | (2016)苏0682民初11395号民事判决书 | 陈红霞 | 32068********54581 | 138464元 | 被告陈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光进支付加工费133738元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案件受理费3180元,减半收取计1590元,保全费1188元,由被告陈红霞负担。 | 2018年12月31日 | 2023年12月31日 |
2 | 如皋市人民法院 | (2013)皋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书 | 司铭 | 32068********23891 | 16万元及利息 | 被告司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沙巍巍代垫借款160000元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 | 2018年12月31日 | 2023年12月31日 |
3 | 如皋市人民法院 | (2013)皋开民初字第0547号民事判决书 | 郝庆永 | 32068********40491 | 205085元 | 一、被告郝庆永、纪小平共同偿还原告白杨明借款人民币200000元。 | 2018年12月31日 | 2023年12月31日 |
二、被告郝永庆、纪小平共同偿还原告白杨明逾期利息(以本金200000元,自2011年12月20日起,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) | ||||||||
4 | 如皋市人民法院 | (2013)皋开民初字第0547号民事判决书 | 纪小平 | 32068********28643 | 205085元 | 一、被告郝庆永、纪小平共同偿还原告白杨明借款人民币200000元。 | 2018年12月31日 | 2023年12月31日 |
二、被告郝永庆、纪小平共同偿还原告白杨明逾期利息(以本金200000元,自2011年12月20日起,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) | ||||||||
5 | 如皋市人民法院 | (2017)苏0682民初10534号民事调解书 | 丁忠安 | 45030********21538 | 137027元 | 被告丁忠安给付原告王彬113850元,分期履行: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,于2018年3月底前给付20000元,于2018年6月底前给付20000元,于2018年9月底前给付20000元,于2018年底前给付33850元。如果被告丁忠安有任意一期不能按期足额履行,则需另行承担违约金20000元,且自被告丁忠安逾期之日起,原告有权按照就113850元中被告丁忠安到期未履行部分及未到期部分及违约金20000元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。 | 2018年12月31日 | 2023年12月31日 |